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此制度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負責規管和監察,旨在為本港的在職人士提供退休保障。
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年滿18 歲至未滿65 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均需參與強積金計劃,包括: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您的僱主有責任安排您參加註冊強積金計劃,您及您的僱主均需要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供款,而強積金的供款額是根據您每月的有關入息*而定。
有關入息* | 僱員強制性供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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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7,100港元以下 | 5% | 毋須供款 |
每月7,100 - 30,000港元 | 5% | 5% |
每月30,000港元以上 | 1,500港元 | 1,500港元 |
* 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均不包括在內。
所有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如自僱人士賺取的入息較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現時為每月7,100港元或每年85,200港元)為高,則必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每月 | 每年 | 強制性供款 |
7,100港元以下 | 85,200港元以下 | 毋須供款 |
7,100港元 – 30,000港元 | 85,200港元 – 360,000港元 | 5% |
30,000港元以上 | 360,000港元以上 | 每月 1,500港元或每年18,000港元 |
到了 65 歲退休時,您可因應自己的狀況,選擇提取您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或把資產繼續存於帳戶內作投資。成員亦可於下列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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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投資帶有風險。有關計劃詳情,包括風險因素、費用及收費,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和主要計劃資料文件。
此計劃提供多元化的成分基金選擇,配以全面的強積金服務,讓成員因應本身的需要及風險取向制定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成員可於提供合共二十九款成分基金的全方位強積金平台中作出選擇,基金種類包括股票基金(國際、區域、單一市場及行業)、債券基金(國際、區域及單一市場)、混合資產基金(生活方式及目標日期)、保證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另外,根據法例規定,此計劃同時提供預設投資策略,作為其中一項投資選擇。
警告:投資帶有風險。有關計劃詳情,包括風險因素、費用及收費,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和主要計劃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