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旨在鼓勵僱員積極管理其強積金投資。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僱員自選安排推行後,僱員可自行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並開立個人帳戶,把現職期間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每公曆年一筆過轉移一次。而供款帳戶內的以往受僱資產亦可隨時一筆過轉移至僱員的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
但僱主強制性供款所衍生的累算權益則不可轉移,必須保留於原有計劃內。此後每一公曆年,僱員可繼續將過去一年由僱員強制性供款衍生之累算權益轉移至同一個人帳戶或其他強積金受託人的個人帳戶。
至於個人帳戶內之強積金累算權益則可以隨時一筆過轉移至僱員的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累算權益各有不同轉移規定,詳情如下:
現職 |
以往受僱資產(個人帳戶1) |
|||
累算權益: | 僱主 | 僱員 | 以往受僱資產 (由僱員轉入) |
個人帳戶資產2 |
強制性供款 | 不可轉移2 | 可每曆年轉移一次3, 4 至僱員的個人帳戶 | 可隨時一筆過轉移3, 4 至僱員的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 | 可隨時一筆過轉移3, 4 至僱員的個人帳戶或供款帳戶 |
自願性供款 | 可轉移性須視乎原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2, 3, 4 |
註: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僱員可享更高自主權以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所有的轉移皆由僱員自己決定,因此僱員毋須通知僱主其有關決定,僱主亦毋須參與當中強積金累算權益轉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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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投資帶有風險。有關計劃詳情,包括風險因素、費用及收費,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和主要計劃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