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臨時僱員
您須為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非臨時僱員於受僱首6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首次供款須於涵蓋60日特准限期終結日的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或之前繳交。如僱員於60日特准限期前離職,僱主及僱員均獲豁免作出強制性供款。
臨時僱員
您須為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臨時僱員於受僱首1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首次供款須於涵蓋10日特准限期終結日的有關供款期最後一天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或之前繳交。如僱員於10日特准限期前離職,僱主及僱員仍須為僱員由受僱第一天至離職日的時段作出強制性供款。
「 臨時僱員 」指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按日受僱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
請瀏覽www.manulife.com.hk,以貴公司之宏利客戶號碼及企業密碼登入,然後按左方的「供款分配總結」,便可查閱過往24個月內的僱員強積金供款紀錄。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於2013年11月1日由每月6,500港元調高至每月7,100港元。僱主須繼續為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100港元的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但不再需要從有關僱員的入息中扣除僱員供款部分。
敬請儘快作出相應安排,更新計算供款的程式/系統,以確保修訂生效時能準確計算並依時繳付供款。
由於有關修訂為入息低於下限的僱員提供自願性供款選擇,作為體貼的僱主,您可鼓勵僱員於自願性供款帳戶中繼續作出供款,為將來未雨綢繆。
宏利將發出「計算差異報告」通知您有關情況,多付的強制性供款將保留於貴公司的現金帳戶內直至我們接獲您進一步的指示。
作為僱主,您應與有關僱員溝通上述事宜,假如僱員希望取回多付的強制性供款,您應予以退回。此外,您亦可提議有關僱員將多付的強制性供款撥入其自願性供款帳戶內。在這情況下,如您獲得有關僱員同意便可使用宏利發出的「計算差異報告」作出書面回覆,以便確認有關安排。
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每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已由現時的每月25,000港元修訂為每月30,000港元,而強制性供款上限亦由每月1,250港元調整為每月1,500港元。
僱主須作好行政安排,包括更新計算薪酬及強積金供款的程式/系統,確保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按新水平準確計算並依時繳付供款。
宏利會如常發出「計算差異報告」通知僱主。僱主必須儘快作出更正及繳付不足的供款金額。
為免被徵收強積金附加費,請注意以下事項: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查閱強積金交易紀錄: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通知宏利有關僱員終止受僱一事:
如離職原因為「終止受僱」而不涉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之安排:
如離職原因並非「終止受僱」或涉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之安排:
填妥「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後郵寄至宏利。
有關以僱主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安排的詳情,請參閱「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部分。收妥離職僱員的所有供款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30天處理。
從累算權益中提取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將按照以下次序在已歸屬累算權益提取 :
a. 於宏利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供款部分內之僱員已歸屬權益
b.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自願性附屬帳戶之已歸屬部分
c.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強制性附屬帳戶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更改公司資料:
更改公司通訊地址/電郵地址/聯絡人資料/通訊聯絡人:
更改公司名稱/獲授權人士簽署:
填妥「更改僱主資料表格」後,傳真至(852) 2104 3504或郵寄至宏利。如更改公司名稱,請附上所需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上述表格)。
非臨時僱員
您須為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非臨時僱員於受僱首6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首次供款須於涵蓋60日特准限期終結日的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或之前繳交。如僱員於60日特准限期前離職,僱主及僱員均獲豁免作出強制性供款。
臨時僱員
您須為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臨時僱員於受僱首1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首次供款須於涵蓋10日特准限期終結日的有關供款期最後一天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或之前繳交。如僱員於10日特准限期前離職,僱主及僱員仍須為僱員由受僱第一天至離職日的時段作出強制性供款。
「 臨時僱員 」指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按日受僱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
請瀏覽www.manulife.com.hk,以貴公司之宏利客戶號碼及企業密碼登入,然後按左方的「供款分配總結」,便可查閱過往24個月內的僱員強積金供款紀錄。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於2013年11月1日由每月6,500港元調高至每月7,100港元。僱主須繼續為每月有關入息低於7,100港元的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但不再需要從有關僱員的入息中扣除僱員供款部分。
敬請儘快作出相應安排,更新計算供款的程式/系統,以確保修訂生效時能準確計算並依時繳付供款。
由於有關修訂為入息低於下限的僱員提供自願性供款選擇,作為體貼的僱主,您可鼓勵僱員於自願性供款帳戶中繼續作出供款,為將來未雨綢繆。
宏利將發出「計算差異報告」通知您有關情況,多付的強制性供款將保留於貴公司的現金帳戶內直至我們接獲您進一步的指示。
作為僱主,您應與有關僱員溝通上述事宜,假如僱員希望取回多付的強制性供款,您應予以退回。此外,您亦可提議有關僱員將多付的強制性供款撥入其自願性供款帳戶內。在這情況下,如您獲得有關僱員同意便可使用宏利發出的「計算差異報告」作出書面回覆,以便確認有關安排。
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每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已由現時的每月25,000港元修訂為每月30,000港元,而強制性供款上限亦由每月1,250港元調整為每月1,500港元。
僱主須作好行政安排,包括更新計算薪酬及強積金供款的程式/系統,確保由2014年6月1日起的供款期按新水平準確計算並依時繳付供款。
宏利會如常發出「計算差異報告」通知僱主。僱主必須儘快作出更正及繳付不足的供款金額。
為免被徵收強積金附加費,請注意以下事項: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查閱強積金交易紀錄: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通知宏利有關僱員終止受僱一事:
如離職原因為「終止受僱」而不涉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之安排:
如離職原因並非「終止受僱」或涉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之安排:
填妥「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後郵寄至宏利。
有關以僱主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安排的詳情,請參閱「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部分。收妥離職僱員的所有供款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30天處理。
從累算權益中提取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將按照以下次序在已歸屬累算權益提取 :
a. 於宏利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供款部分內之僱員已歸屬權益
b.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自願性附屬帳戶之已歸屬部分
c.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強制性附屬帳戶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更改公司資料:
更改公司通訊地址/電郵地址/聯絡人資料/通訊聯絡人:
更改公司名稱/獲授權人士簽署:
填妥「更改僱主資料表格」後,傳真至(852) 2104 3504或郵寄至宏利。如更改公司名稱,請附上所需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上述表格)。
透過宏利客戶網站,您可安坐家中、公司或任何可上網的地方輕鬆管理您的宏利帳戶。成功登入後,您便可享用我們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
您可依照以下程序登入宏利網站:
選擇透過手提電話短訊或電郵收取一次性密碼,然後按「下一步」。
(註:如尚未登記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請填妥並提交「更改聯絡資料表格」予宏利。收妥表格後,我們將於5個工作天內更新紀錄。)
輸入透過手提電話短訊或電郵收到的一次性密碼並按「下一步」,您便可登入宏利客戶網站。
觀看詳細步驟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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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5次登入失敗,您的帳戶將會被鎖。您可按「忘記密碼 」連結並按指示重設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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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網上服務
注意:當成功提交更新指令後,您的地址及聯絡資料便會即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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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當收到您的更改聯絡資料表格後,我們便會於5個工作天內更新您的地址及聯絡資料。
電子結單服務讓您可隨時透過宏利網站管理電子版本之報告/文件。當您登記電子結單服務後,我們將會發送電郵提示您登入宏利網站查閱/下載最新的報告/文件,而有關報告/文件將不再以郵遞方式寄出。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登記電子結單服務: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登記電郵地址: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查閱強積金帳戶結餘: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查閱供款紀錄:
宏利將發出「計算差異報告」通知您的僱主有關情況,多付的強制性供款將保留於僱主的現金帳戶內直至我們接獲您的僱主進一步指示。
您的僱主應與您溝通上述事宜,如您希望取回多付的強制性供款,僱主應予以退回。此外,您可將多付的強制性供款撥入您的自願性供款帳戶內。在這情況下,請要求您的僱主在宏利發出的「計算差異報告」內作出書面回覆,以便確認有關安排。
到了65歲退休時,您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成員亦可於下列情況下提早提取累算權益:
您只需填妥適用的申索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便可申請提取累算權益。
在收到申索文件後,我們會於30日內向您發放累算權益。
有關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資格和所需文件之詳情,請參閱有關的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及申索表格。
我們將在本計劃的財政年度完結後三個月內,向本計劃每個成員提供一份年度權益報表。該報表於每年5月至6月期間寄往您的通訊地址。
您可透過瀏覽宏利網站www.manulife.com.hk,以宏利客戶號碼或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及私人密碼登入,然後選擇於上方的「我的資產 > 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退休金 >電子結單」,便可查閱「周年成員權益報表」及每月更新的「成員權益報表」。請注意,「電子結單」服務將於密碼啟用後的7日內提供。
按此了解更多關於成員權益報表劃一用語詞彙。
宏利強積金計劃的費用及收費
請參閱有關計劃的所有文件如下:
基金開支比率
請參閱基金概覽。您可透過以下途徑取得基金概覽:
根據僱傭條例第31IA和31YAA、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及計劃的管限規則,您的僱主可從僱主向計劃支付的僱主強制性供款及歸屬的自願性供款(如有)所衍生的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網頁www.info.gov.hk/labour並參照勞工法例「僱傭條例」。
有關以僱主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安排的詳情,請參閱「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部分。
從累算權益中提取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將按照以下次序在已歸屬累算權益提取 :
a. 於宏利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供款部分內之僱員已歸屬權益
b.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自願性附屬帳戶之已歸屬部分
c. 強積金計劃內僱主強制性附屬帳戶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更改強積金基金組合:
註:
請勿透過不同的途徑遞交同一指示以免混淆及重複處理。
透過「僱員自選安排」進行轉移(「僱員自選安排」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如您是在職僱員並欲透過「僱員自選安排」轉移現職供款帳戶內僱員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請填妥「『僱員自選安排』– 轉移選擇表格」。在填寫有關表格前,請參閱「『僱員自選安排』權益轉移指南」。
轉移於自僱人士、個人帳戶或已離職的僱員供款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如您欲轉移於自僱人士、個人帳戶或已離職的僱員供款帳戶內的累算權益,請填妥「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
如欲整合多個個人帳戶至一個帳戶,包括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如有的話,及在符合計劃管限規則的情況下),您亦可填妥「計劃成員整合個人帳戶申請表」。
請將填妥的表格傳真至(852) 2104 3504或郵寄至宏利,視乎轉移的類別及提交申請時文件是否齊全,一般需時約二至八星期完成轉移程序。
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從每月6,500港元調高至每月7,100港元,並於2013年11月1日生效。就生效當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須按新水平供款。
每月有關入息介乎6,500港元至低於7,100港元的僱員於新修訂下無須作出僱員供款部分,但僱主則須如常作出僱主供款部分(相等於僱員有關入息百分之五)。每月有關入息介乎上述水平的僱員需留意僱主有否作出僱主供款部分並停止在您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供款部分;但須注意在2013年11月1日之前已開始的供款期,您仍須作出僱員供款部分。
每月有關入息如低於7,100港元或每年有關入息低於85,200港元的自僱人士,不用供款。如按月繳款,於2013年11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不用供款;但按年繳款的自僱人士,於2013年11月1日之前已開始的供款期,例如供款期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則仍須就整個供款期作出供款。
於2014年6月1日起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已修訂如下:
每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每月25,000港元修訂為每月30,000港元,供款上限亦由每月1,250港元調整為每月1,500港元。如僱員的每月有關入息高於25,000港元,強制性供款金額會向上調整。
至於自僱人士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亦由每月25,000港元或每年300,000港元修訂為每月30,000港元或每年360,000港元,而供款上限亦由每月1,250港元調整為1,500港元,或每年15,000港元調整為18,000港元;但就按年繳款的自僱人士而言,於2014年6月1日之前已開始的供款期,例如供款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則每年15,000港元的強制性供款上限仍然適用。
僱員請留意僱主計算供款時是否符合新要求及有否從您的工資中扣除正確的強制性及/或自願性供款金額。
自僱人士請注意,宏利已自動代為更新供款額。然而,如有需要,請更改自動轉帳或繳費靈的常行指示或重設/取消付款限額,避免出現扣帳問題或因供款不足而延誤供款。
您亦可藉此檢討並調整現有的自願性供款安排。
宏利會如常通知您的僱主。僱主必須儘快作出更正及繳付不足的供款金額。
根據《稅務條例》,不論是繳納薪俸稅的僱員或是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入息/利潤時均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不能扣除。每一個課稅年度強積金計劃強制性供款的最高可扣稅金額為*:
課稅年度 |
最高可獲扣除額 |
2008/09 至 2011/12 |
12,000港元 |
2012/13 |
14,500港元 |
2013/14 |
15,000港元 |
2014/15 |
17,500港元 |
2015/16 及其後 |
18,000港元 |
*資料來源:政府網頁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mpf.html
您可透過以下途徑查閱強積金成員帳戶號碼及計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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